|
|
|
|
当前位置: >> 在线服务 >> 一体化服务 >> 进出境动物检疫 |
项目名称 | 进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检疫许可证办事指南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 5.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36号; 6.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80号; 7.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 | 申请条件 |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检疫许可证》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2.电子密钥注册 联系广州信城通珠海分公司,获取电子密钥,携电子密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申请用户电子注册表(该注册表在办理注册时领取并填写),向珠海局动植处办理电子密钥注册。 3.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 (1)进境原毛、原皮、生骨、生角、生蹄、蚕茧的,须提交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定点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定点企业自行申请的除外)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定点企业的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由监管机构出具; (2)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交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3)按照规定实行核销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提交上一次的《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或预核销单; (4)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咨询、受理部门 | 咨询、受理部门:珠海局动植处 联系电话:3231381 | 程序和时限 | 1.申请 登陆www.itownet.cn网站,点击“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电子密钥进入申请界面,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成功提交,属使领馆、科研单位及国际援助的项目可直接向动植处办理申请。 2.受理 受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需补正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审核、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并说明未获批准的理由。 4.发证 申请单位登陆www.itownet.cn,查询或获取许可信息。可根据需要到动植处领取《检疫许可证》和其他许可决定单证。 | 办理时限 | 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需补正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证书有效期 | 6个月。 | 收费标准 | 办理《检疫许可证》不收费。 | 许可结果 | 许可证申报系统网上公布。 | 注意事项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