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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03 所属栏目:认证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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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http://cefpr.cnca.cn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第142号令)、《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四、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

五、申请材料(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网上在线办理,无需打印)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4.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3,签名页必须盖章扫描后上传),以及《自我评估表》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5.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申请备案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须提交相应的HACCP体系文件;其余类别产品企业不须制定和实施HACCP体系,但应提交危害分析表及预防控制措施清单。

    6.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

    7.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加工工艺材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加工工艺描述、关键加工环节的工艺参数和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8.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9.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10.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上传认证证书或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六、办理时限

    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cefpr.cnca.cn)向所在地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分支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技术审核。受理申请后,分支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及组织对企业跟踪检查。

    4.审批。评审材料提交后,珠海检验检疫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5.发证。对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八、变更和重新办理

    1.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需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分支机构备案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认监处办理变更。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变更,但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地址变更,但实际生产地址未变动;

    3)增加备案品种,且生产工艺与原备案品种一致的(需提供工艺资料)。

    2.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以下变更情况时,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分支机构报告,待变更完成后按照初次申请备案的要求重新办理备案。

    1)生产地址搬迁;

    2)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

    3)增加备案品种,且生产工艺不同于原备案品种;

    4)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准予变更或重新办理的,认监处负责变更企业备案信息,必要时为企业重新换发《备案证明》。不予变更或重新办理的由认监处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

九、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分支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按照备案工作程序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企业领取新证时应交回旧证。

十、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一、结果公示公告

    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cefpr.cnca.cn)查询。

十二、办理机构、联系电话及办理时间

    高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0756-7269829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7:00

    斗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0756-6266783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14:00-16:30

    香洲办事处 0756-3219295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

    珠澳跨境工业区办事处 0756-8918123(跨境工业区)、0756-8687887(保税区)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4:30-17:00

 

[发布人:吴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