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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办事指南(便利化措施)-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0-20 所属栏目: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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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

依据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31号)

适用范围

珠海地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

咨询、

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珠海局检验监管处

咨询电话:3370165

申请材料及

相关要求

进口商备案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各一份):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国外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要求:记录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1.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2.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

3.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备案机构应在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实验室检测时间)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

3.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

4.  本备案是非强制性的

 

[发布人: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