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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网上平台关于发布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2017年第3号)

发布时间: 2017-09-01 12:05:01 所属栏目: 珠海局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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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进口食品通关效率,珠海局制定了《365bet网上平台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工作规范》,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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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t网上平台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进口食品通关效率,促进食品贸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际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365bet网上平台(以下简称珠海局)辖区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是指食品在进口前,由境内外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珠海局下属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将第三方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作为进口食品合格评定依据之一的检验监管模式。

“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检验机构)是指:

——通过ISO/IEC 17020标准认证并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境内检验机构或者

——合法经营、通过ISO/IEC17020、ISO/IEC17025标准认证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境外食品检验机构。

第四条  珠海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可实施检验前置监管的进口食品清单由珠海局动态发布,清单以外的产品按现行规定进行合格评定。

第六条  实施检验前置监管应当遵循进口商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要求

第七条  实施检验前置监管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施检验前置监管的食品样品应当由第三方检验机构抽取或者在其监督下抽取。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  对申请实施检验前置监管的进口食品,分支机构应当要求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提供: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第三方检验机构针对所报检货物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原件;

首次为进口食品出具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在分支机构备案。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当承诺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该批进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及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声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因所进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所引发的销毁、退运或者召回责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一)确认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资质符合要求;

(二)确认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上注明的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原产国或地区、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信息与所报检的进口食品一致;

(三)确认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上的检测项目覆盖所进口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资料审核符合第十条要求的进口食品,分支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实施直接放行或查验放行的快速通关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第十条第(三)项要求的第三方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允许进口商申请补充提交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补充提交的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可由不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第三方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第十条第(一)(二)项要求或进口商不能提供补充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的,不得采用检验前置监管方式进行合格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质检总局进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或相关规定,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实施验证。

第十四条  经验证发现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数据超出合理误差的,分支机构应当对该第三方检验机构后续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实施连续3批次的验证。验证期间由该第三方机构实施检验的相关进口食品不适用检验前置监管方式。

发现并确认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案信息不实、出具虚假证书、报告或者经验证确认该机构能力不足的,应当上报珠海局列入不合格第三方检验机构名单,停止接受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变造、伪造第三方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骗取检验检疫证明的,或者利用虚假、变造、伪造的第三方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骗取检验检疫证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十八条  进口化妆品检验前置监管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珠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 法制处 ]  [发布人: 李露 ]